徐州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发布人: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1146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就业工作政策,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结合我校毕业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一章  工作原则与组织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以实现我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为目标任务。
第二条  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地方志愿服务项目,服务基层建设。优先照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人才需要。
 第三条  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战略中,充分挖掘就业工作自身的育人功能,积极利用就业工作的反馈机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四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校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的审定,协调学生就业与学科设置、专业调整、招生之间的关系,检查指导全校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执行;院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落实学院的各项就业工作,动员和鼓励辅导员以及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毕业资格的审核和上报

第五条  毕业生数据上报时间
  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和要求,学校在每年10月份将符合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数据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符合要求的毕业生数据由江苏省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招就中心”)导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系统后的毕业生方可有资格进行网上注册、打印《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
第六条  毕业生生源地的确认
  本科生以高考时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在校期间,若父母户籍居住地变更,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居住地,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接收手续,提供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毕业生生源地方可更改。
第七条  毕业名单和时间的确认
  毕业生入学名单及时间以江苏省考试院高考录取名册为准。毕业生的毕业名单和时间由二级学院提供,由校教务处进行确认。
第八条  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的变更
  学生入学后至毕业前,如果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与高考录取名册不吻合),需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手写一律无效),方可申请变更。
第九条  毕业时间的变更
  已录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毕业生,如未能按时毕业,须变更毕业时间。未按时毕业的学生在原计划毕业当年年底前,由各学院将名单及证明材料报送招生就业处,学校负责上报未毕业学生名单,由省招就中心负责删除该毕业生信息。

第三章  《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十条  《毕业生推荐表》的领取
  《毕业生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求职就业、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材料。在教育厅审核学校毕业生资格并录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后,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及时进行网上注册、各学院录入学校评语并对学生所录信息审核、确认,统一打印推荐表,至招生就业处加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就业信息反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二级学院在打印《毕业生推荐表》同时,统一打印《就业协议书》(一式两份),至招生就业处加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将《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原件交用人单位,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章(无人事权的单位必须由所在地人事管理机构出具接收函)后、毕业生本人签字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各执一联妥善保管。毕业生及时将该协议(乙方)复印件报送至辅导员处,再由辅导员汇总后统一交招生就业处,用于制订就业派遣方案和就业信息反馈上报。
第十三条  《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的遗失补办
  毕业生若保管不当,《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发生遗失需重新申请补办者,需将具体情况反映给所在院系毕业班辅导员,由毕业班辅导员与招生就业处联系,经招生就业处确认并同意后,方可打印相关材料,加盖就业部门公章。
第十四条  我校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升学”,可不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如放弃升学资格,由毕业生本人提供其放弃升学资格的书面证明材料,方可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四章  《报到证》的签发

第十五条  《报到证》的签发对象及单位
1、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分别经省(市)级招生工作部门批准录取、具有学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结业生,均可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2、《报到证》由江苏省招就中心审核发放。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接收函等就业材料,学校负责编制就业方案,就业数据上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省招就中心审核无误后,印发报到证。
3、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离校两年内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可申请将《报到证》开至就业单位,“毕业离校两年”是指自毕业当年至毕业年度后的第二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报到证》签发形式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需派遣至用人单位,领取《报到证》后,即可至用人单位办理就业手续。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但无需派遣至用人单位,学校按照毕业生要求派遣至原籍或人事代理单位,领取《报到证》后,即可回原籍人事管理部门或人事代理单位办理接收手续。
3、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如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学校可按照毕业生要求派遣至原籍或人事代理单位,领取《报到证》后,即可回原籍人事管理部门或人事代理单位办理接收手续。
4、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不签发《报到证》。
5、出国、出境的毕业生,派遣回原籍,或学校按照毕业生要求,可将档案户籍保留在校2年。
6、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基层项目就业,学校按照毕业生要求派遣至原籍或户口、档案接收单位,领取《报到证》后,回原籍或到户口、档案接收单位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七条  《报到证》办理时间
1、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安排,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首批《报到证》的时间为:本科生为6月。毕业生应在上述时间前,将相关就业材料交与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由辅导员审核汇总后交招生就业处。
2、后续办理《报到证》的时间,学校定期集中办理,每两周办理一次,相关就业材料交至招生就业处。
3、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报到证》办理规定,学校办理毕业生《报到证》手续的时间为毕业当年后的2年之内。
4、毕业生派遣回原籍,可在毕业后两年内办理改派手续;参与国家基层项目就业的毕业生以及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时间从服务期满后算起。
5、毕业离校超过两年的,不再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满一年、已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报到证》需提供的材料
1、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就业,需提供就业协议书(乙方)复印件(无人事权的单位必须由所在地人事管理机构出具接收函)。非直辖市生源、派遣至直辖市所辖单位的,需提供直辖市人事管理部门的接收函。
2、毕业生申请回原籍,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需在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注明申请回原籍。
3、毕业生《报到证》签发至户口、档案接收代理单位,需提供人事代理单位的接收函,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非北京生源签约北京公司、非上海生源签约上海公司除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4、毕业生出国、出境,需提供国外(境外)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就业协议,同时注明户口、档案是否回原籍或保留在校。
5、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原籍报到,需提供回原籍书面申请。
6、已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如放弃读研改为到用人单位就业,除按上述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毕业生提供放弃读研的书面申请,由学校统一办理《报到证》。
第十九条  改签《报到证》需提供的材料
1、已办理《报到证》,又需改变就业去向的,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办理改签手续。毕业生需将以下材料提交招生就业处,学校统一报送数据至“省招就中心”,并申请办理。
  (1)原《报到证》
  (2)原就业单位解约函或离职证明
  (3)新就业单位就业协议复印件以及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接收函
2、派遣回原籍后需改派至就业单位,需提供原《报到证》、就业单位就业协议复印件以及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接收函。
3、非北京生源改派至北京单位、非上海生源改派至上海单位,除提供原《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供签约用人单位地方人事部门的接收函。
4、根据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改签《报到证》需缴纳50元改签费,可由学校代收办理,或者毕业生本人自行前往“省招就中心”改派及缴款(需先到校审核、上报数据,开具联系函)。
第二十条  《报到证》的领取和遗失补办
1、学校根据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材料制订就业方案,按照教育厅的时间安排将数据录入省教育厅就业派遣信息系统,并将相关就业材料送“省招就中心”审核。毕业生在离校时由辅导员将《报到证》发给已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未能获取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可领取《报到证》。
2、《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并在报到期限内前往单位报到。
3、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报到证》遗失的,须在遗失地县级及以上报刊发布《遗失申明》,携带报纸凭招生就业处出具的《联系函》及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省招就中心”申请重新补办《报到证》。
4、毕业生毕业离校超过两年、《报到证》遗失的,不再补办,但可办理《报到证》证明书。

第五章  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后,如因出国、升学等须出具证明材料的,须先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派遣回原籍人事主管部门,再由档案托管部门开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若毕业生因自身原因提出更改就业去向,应先与已签约单位友好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解约手续,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约证明,毕业生将相关材料(原签约单位解约函、新签约单位接受函、原《就业协议书》)递交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到“省招就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出更改就业去向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毕业生将用人单位证明、原《就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到“省招就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自行前往“省招就中心”办理、改派或补办《报到证》,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并上传就业数据,开具《联系函》,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到“省招就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和原以毕业生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结业生,须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征得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列入就业方案,学校给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报到证上注明“本科结业”,一次性办理就业手续,不得调整改派。
第二十五条  学生离校前,办理休学、留级手续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毕业时限超过学校规定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退回至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肄业、退学、开除等情况,将不具有派遣资格,离校时户口档案退回至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关重大问题的裁决。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校级就业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与措施,将就业工作纳入本学院人才培养的整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就业的育人功能和反馈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帮助他们准确掌握就业形势和现实需求,增强基层就业意识和创新创业意识;全程化帮扶就业困难的同学就业,帮助他们找准定位、正确引导、树立信心、积极求职,主动做好他们的就业推荐工作;深入走访用人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人才需求特点及对我校毕业生的使用、评价等情况,广泛联系各地单位、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做好学生实习实践、就业推荐等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