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有实验教学的单位和实验(室)中心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一部分,由学院组织各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制定,制定(修订)应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明确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等信息,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实验课类别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专业基础、专业和其它四大类。各实验类别的实验类型主要有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等。各门课程,特别是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占一定的比例,并积极为学生开设自选实验项目,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应保持相对稳定;新开实验应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情况、仪器设备配制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后,方可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包含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简称为有实验的课程)或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教学方式、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学院组织教研室和实验(室)中心人员共同拟定(修订),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查后,教学设备处批准实施。

    第八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教学设备处根据教学实施计划的要求,与其他教学任务一起下发给相关学院和相关实验(室)中心,并在《学期教学任务实施计划表》中明确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和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中心根据教学任务实施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进程,安排实验课表,并于每学期末将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课表一式二份,报送实验室管理科。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大纲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实验课表运行。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学设备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工作。新开课或开新课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提前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中心主任或主讲教师确认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项目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必须穿工作服进入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不得喧哗、乱窜、和看实验无关的书籍,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实验完毕,应将用过的仪器、器皿等洗净放回原处,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学生不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损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质量较高的教案和讲稿,实验开始前,必须提前15分钟到实验室,检查实验准备和学生到位情况,对学生要严格考勤。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不断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学生实验。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公正评定学生实验成绩,经常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实行坐班制。要按实验指导书要求,认真做好每次实验课的课前准备工作,实验课进行时,应到实验室巡回,承担检查安全、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协助教师指导学生正规操作。及时修理、补换实验器材。实验课后收回借出的实验器材,并配齐下次实验所需物品,检查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教学设备处、学院、实验室管理科和实验(室)中心领导都应重视实验教学检查,都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评估、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七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验课考核制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行单独考核(考试),单独记分。考核可采取实验理论与实验技能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验理论和技能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不单独设置而从属于理论课的实验,即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是该门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一定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的评定由期末实验考核(考试)与平时实验考核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实验工作态度等)按一定比例记分。实验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该门的理论课考试,但该门课程成绩仍按不及格计,经下学期开学初实验补考合格后,该门课程才可按补考成绩计,若实验补考仍不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合格计。  

第二十三条 完成实验学时数少于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二的,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考核(考试)。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进行该课程重修。经重修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八章 实验教学研究及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都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与改革,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实验教学效果调查分析、实验教学总结等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历史记录,是考核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的主要依据,学院和实验(室)中心都要认真积累、整理并按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